《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
1、设立登记。①填写申报《企业 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②批准设立文件;③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2、变动产权登记。①填报产权变动申请表;②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③批准文件;④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⑤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⑥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及相关变动材料。3、注销登记。①填报产权变动申请表;②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正副本;③批准注销文件;④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批准文件。
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填写申请表;2、经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3、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19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1、上级单位审查同意转报国资监管部门予以核准的申请文件;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4、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5、资产评估各当事人的承诺函、协议书。
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填写申请表;2、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3、对资产评估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4、下达资产评估项目核准通知。
《公司法》第77条,省政府《关于对股份制公司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鄂政办函[2001]8号),《湖北省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办公室关于规范股份制有限公司审批管理的意见》(鄂企股[2001]1号)
1、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发起人协议书;3、公司章程;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资产评估报告告;6、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7、产权界定文件;8、国有法人股的批复;9、审计报告;10、验资报告;11、法律意见;12、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3、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4、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关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程序:1、审查提出审核意见;2、报省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办公室审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19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文件;4、资产评估各当事人的承诺函、协议书。
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填写申请表;2、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3、对资产评估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4、下达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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